实施《金融专业英语证书考试制度》的通知
2007-12-16来源:
关于实施《金融专业英语证书考试制度》的通知
(银发[1996>2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全国性金融机构:
为适应金融业改革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快我国金融业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同时面向未来,为国家和各金融机构培养既精通现代金融知识、又能运用英语从事金融业务及管理工作的跨世纪的中、高层复合型人才,促进金融职工队伍素质的全面提高,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教委于1994年联合发出《关于建立<金融专业英语证书考试制度>的通知》(银发[1994>107号),在全国试行金融专业英语证书考试制度。根据金融专业英语证书考试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1995年11月19日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佛山、深圳、呼和浩特、包头、青岛等九个城市进行了初级证书考试的试点,取得了成功,受到金融系统干部职工的广泛欢迎和肯定。这项工作对全面提高金融系统工作人员的素质具有促进作用。现决定将修订后的《金融专业英语证书考试制度》颁布施行。
该制度是国家级的行业证书制度,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下,由各总行、总公司组成的”金融专业英语证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金融职工教育协会秘书处。
根据考试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决定1996年5月19日在全国金融系统进行金融专业英语证书(银行类初级)考试。同时,考试委员会下在抓紧(银行类)中级证书和谐英语纲的设计、教材选定等准备工作,计划1996年11月在初级证书试考的城市进行中级证书的试考。从1997年开始,全国初、中级证书考试每年进行一次。银行类高级证书考试及保险类、投资类的考试也在计划之中。有关各级证书考试的实施细则,考试委员会将具体部署。
在全国建立和实施金融专业英语证书考试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请各行(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1995年下发的《关于印发<金融专业英语证书考试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细要>的通知》(银办发[1995>36号)的要求和考试委员会的有关部署、认真做好考前的各项组织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银发[1996>2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全国性金融机构:
为适应金融业改革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快我国金融业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同时面向未来,为国家和各金融机构培养既精通现代金融知识、又能运用英语从事金融业务及管理工作的跨世纪的中、高层复合型人才,促进金融职工队伍素质的全面提高,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教委于1994年联合发出《关于建立<金融专业英语证书考试制度>的通知》(银发[1994>107号),在全国试行金融专业英语证书考试制度。根据金融专业英语证书考试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1995年11月19日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佛山、深圳、呼和浩特、包头、青岛等九个城市进行了初级证书考试的试点,取得了成功,受到金融系统干部职工的广泛欢迎和肯定。这项工作对全面提高金融系统工作人员的素质具有促进作用。现决定将修订后的《金融专业英语证书考试制度》颁布施行。
该制度是国家级的行业证书制度,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下,由各总行、总公司组成的”金融专业英语证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金融职工教育协会秘书处。
根据考试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决定1996年5月19日在全国金融系统进行金融专业英语证书(银行类初级)考试。同时,考试委员会下在抓紧(银行类)中级证书和谐英语纲的设计、教材选定等准备工作,计划1996年11月在初级证书试考的城市进行中级证书的试考。从1997年开始,全国初、中级证书考试每年进行一次。银行类高级证书考试及保险类、投资类的考试也在计划之中。有关各级证书考试的实施细则,考试委员会将具体部署。
在全国建立和实施金融专业英语证书考试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请各行(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1995年下发的《关于印发<金融专业英语证书考试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细要>的通知》(银办发[1995>36号)的要求和考试委员会的有关部署、认真做好考前的各项组织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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