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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术语

2008-10-02来源:
3.1.1 地震 earthquake

大地震动。包括天然地震(构造地震、火山地震)、诱发地震(矿山冒顶、水库蓄水等引发的地震)和人工地震(爆破、核爆炸、物体坠落等产生的地震)。一般指天然地震中的构造地震。

3.1.2 震源 seismic source

产生地震的源。

3.1.3 震级 magnitude

对地震大小的相对量度。(GB17740-1999中的2.1)

3.1.4 地震烈度 seismic intensity

地震引起的地面震动及其影响的强弱程度。(GB/T17742-1999中的2.0

3.1.5 地震波 seismic wave

地震时从震源发出、向四周传播的波。

3.1.6 震中 epicentre

震源在地面上的投影。

3.1.7 极震区 meizoseismal area

一次地震破坏或影响最重的区域。

3.1.8 宏观震中 macro-epicentre

极震区的几何中心。

3.1.9 震源距 hypocentral distance

地震震源至某一指定点的距离。

3.1.10 震中距 epicentml distance

地震震中至某一指定点的地面距离。(GB17740--1999中的2.6)

3.1.11 (宏观)震中烈度(macro) epicentral intensity

极震区的地震烈度。

3.1.12 无感地震 feltless earthquake

震中附近的人不能感觉到的地震。

注:一般震级在3级以下,震中烈度在Ⅲ度以下。

3.1.13 有感地震 felt earthquake

震中附近的人能感觉到的地震。

注:一般震级在3级以上,震中烈度在Ⅲ度以上。

3.1.14 极微震 ultra microearthquake

震级≤1级的地震。

3.1.15 微震 microearthquake

1级≤震级<3级的地震。

3.1.16 小[地]震 small earthquake

3级≤震级<5级的地震。

3.1.17 中[等]地震 moderate earthquake

5级<震级<7级的地震。

3.1.18 大[地]震 large earthquake

震级≥7级的地震。

3.1.19 特大地震 great earthquake

八级和八级以上的大地震。

3.1.20 破坏性地震 destructive earthquake

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第二十六条)

3.1.21 严重破坏性地震 severely destructive earthquake

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灾区丧失或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国家采取相应行动的地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第三十条)

3.1.22 近震 near earthquake

震中距在1000km-1400km以下的地震。

3.1.23 远震 teleseism

震中距在1000km-1400km以上的地震。

3.1.24 地方震 local earthquake

震中距在100km以内的近震。

3.1.25 地震活动性 seismicity

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内发生的地震在强度、频度、时间和空间等方面的分布规律和特征。


3.2 地震监测预报

3.2.1 地震前兆 earthquake precursor

地震前出现的与该地震孕育和发生相关联的现象。

3.2.2 地震观测 earthquake observation

对地震或地震前兆进行观察与测量。

3.2.3 地震监测 earthquake monitoring

对地震发生及与地震发生有关的现象进行监视与观测。

3.2.4 地震预测 earthquake prediction

对未来地震的发生时间、地点和震级进行估计和推测。

3.2.5 临震预测 imminent earthquake prediction

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测。

3.2.6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key area for earthquake surveillance and protection

未来一定时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或可能受破坏性地震影造找成严重地震灾害损失,需要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区域。

3.2.7 地震重点危险区 critical earthquake risk area

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

3.2.8 震情 earthquake situation

有关地震活动和地震影响的情况。

3.2.9 震情会商 earthquake situation consultation

对震情进行分析与研究的专门会议。

3.2.10 地震预报 earthquake forecast

向社会公告可能发生地震的时域、地域、震级范围等信息的行为。

3.2.11 地震长期预报 long-term earthquake forecast

对未来10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的预报。

3.2.12 地震中期预报 intermediate-term earthquake forecast

对未来一二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和强度的预报。

3.2.13 地震短期预报 short-term earthquake forecast

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3.2.14 临震预报 imminent earthquake forecast

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3.2.15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 evaluation of post-earthquake trend

对社会产生影响的地震发生后,对地震影响地区近期内地震活动形势发展的分析结果。

3.2.16 地震速报 rapid earthquake information report

对已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等的快速测报。
3.2.17 地震台[站] seismic array

地震观测点或开展地震观测和地震科学研究的基层机构。 3.2.18 地震台阵 seismic array

为提高地震信号的信噪比,由干分布在地面上的地震仪器与同一记录中心连接起来、采用专门技术进行信号处理的地震观测系统。

3.2.19 地震遥测台网 telemetered seismic network

由4个以上分散布局的地震台和一个通过电信遥测技术收集并处理各台记录信号的管理中心组成的地震观测系统。

3.2.20 地震监测台网 earthquake monitoring network

由若干地震台组成的地震观测系统。

3.2.21 地震监测设施 facility for earthquake monitoring

开展地震监测的设备及有关设施的统称。

3.2.22 地震观测环境 environmental for seismicity observation

保障地震监测设施不受干扰、能够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地震台、地震观测场地的周围环境。

3.2.23 流动观测 mobile observation

为某研究任务或震情工作需要开展的地震观测。

3.2.24 强震观测 strong motion observation

记录地震动和工程结构的地震反应的地震观测。

3.2.25 地震谣言 earthquake rumor

没有事实根据或缺乏科学依据的地震消息。


3.3 地震灾害预防

3.3.1 地震灾害 earthquake disaster

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和社会功能的破坏。

3.3.2 地震原生灾害 primary earthquake disaster

地震直接造成的灾害。

3.3.3 地震次生灾害 secondary disaster d earthquake

地震造成工程结构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区的破坏。

3.3.4 地震次生灾害源 source of secondary disaster of earthquake

产生地震次生灾害的设施和环境。如燃气管道、弹药库、化学药品库、水库、陡坡等。

3.3.5 地震对策 earthquake countermeasure

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策略。

3.3.6 地震灾害预测 earthquake disaster prediction

对未来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做出估计。

3.3.7 地震灾害预防 earthquake disaster prevention

避免和减轻地震灾害的防御性工作。

3.3.8 防震减灾 protecting against and EmitipUng earthquake disasters

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

3.3.9 重大建设工程 major construction project

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主要指地震发生后,一旦遭到破坏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国民经济重大损失的建设工程。 3.3.10 地震基本烈度 basic intensity

一个地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一定场地条件和超越概率水平下可能遭遇的地震烈度。例如, 1990年颁布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定义地震基本烈度为:50年期限内,一般场地条件下,可能遭遇超越概率为10%的地震烈度。

3.3.11 地震[基本]烈度复核 checking of basic seismic intensity

采用最新基础资料和研究成果,对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给出的某地地震基本烈度进行核实或修正。

3.3.12 地震区划 seismic zoning

以地震烈度、地震动参数为指标,将国土可能遭受地震影响的危险程度划分成若干区域。 3.3.13 抗震设防要求 requirement for fortification against earthquake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数。

3.3.14 地震危险性分析 seismic hazard analysis

用确定性方法或概率计算方法给出工程场地或某一区域在未来一定时间内可能遭遇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值。

3.3.15 地震安全性评价 seismic safety evaluation

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3.3.16 抗震性能鉴定 evaluation of earthquake resistant capability

检查现有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JGJ/T97一1995中的2.1.5)

3.3.17 抗震加固措施 strengthening measure for earthquake resistance

为使现有建筑达到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所采取的增强强度、提高延性、加强整体性和改善传力途径等措施。

3.3.18 抗震设计 earthquake resistant design

对地震区的工程结构进行的一种专业设计。一般包括概念设计、结构抗震计算和抗震构造措施三个方面(JGJ/T97一1995中的5.1.1)

3.3.19 抗震设计规范 earthquake resistant design code

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所遵循的原则和具体技术性规定。


3.4 地震应急

3.4.1 地震应急 earthquake emergency response

破坏性地震发生前所做的各种应急准备以及地震发生后采取的紧急应急行动。

3.4.2 地震应急预案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scenario for destructive earthquake

防止和减轻未来地震灾害的地震应急方案。

3.4.3 地震应急指挥机构 earthquake emergency response administration

指挥和组织地震应急工作的临时行政机构。

3.4.4 地震紧急应急措施 urgent measure for earthquake emergency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地震灾区采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紧急行政措施。

3.4.5 地震避难场所 earthquake shelter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设置居民临时生活区或疏散人员的安全场所。


3.5 震后救灾与重建

3.5.1 地震灾情 earthquake disaster affection

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情况。

3.5.2 地震灾区 earthquake stricken area

地震发生后,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经济建设遭到破坏的地区。

3.5.3 地震烈度评定 rating of seismic intensity

根据受地震影响地区的宏观和微观地震资料,确定该地区的地震烈度。

3.5.4 地震灾害评估 earthquake disaster assessment

对地震造成的灾害的程度做出评定与估计。

3.5.5 地震救助技术 rescue technology for earthquake hazard

用于震前应急防御和震后抢险救助的各种技术的总称。

3.5.6 震后救援 post-earthquake relief

对地震灾区采取的救援行动。

3.5.7 震后恢复与重建 post-earthquake recovery and reconstruction

使地震灾区的生产、生活和社会功能恢复基本正常以及对地震破坏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的修复与建设。

3.5.8 地震遗迹 earthquake remains

地震留下的痕迹。包括震毁、震损或地震影响区域内完好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震活动产生的地质、地形、地貌变动的痕迹等。

3.5.9 地震遗址 earthquake relic

地震遗迹所在的地方。

3.5.10 地震保险 earthquake insurance

补偿地震灾害损失的一个保险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