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诽谤信息转500次可判刑
2013-09-10来源:互联网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该司法解释9月10日起实施。
要点速读
诽谤信息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
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责;
举报部分内容失实但非故意不属诽谤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诽谤:defame,slander
诽谤罪:libel,crime of defamation
诽谤信息:defamatory information
寻衅滋事: picking quarrels and provoking troubles
敲诈勒索:racketeering
非法经营: illegal business oper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