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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货物进口格式合同

2008-09-03来源:
全文合同号:   日 期:

  订单号:

  买方:

  卖方: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1)品名及规格

  (2)数量

  (3)单价

  (4)金额 合计 允许溢短装__%

  (5)包装: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装船标记:

  (9)装运期限: 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__天内装出。

  (10)付款条件: 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须注明 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11)保 险: 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 由客户自理。

  (12)买方须于__年__月__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 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3)单 据: 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商品检验局或 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 ,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4)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保险别以本售货 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 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15)质量、数量索赔: 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内提出 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对由于保险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 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约或延 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17)仲裁: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 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 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 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

  (18)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

  (19)其它条款: 卖方: 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