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高的最低工资标准扼杀了工作岗位?
2011-05-07来源:N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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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的概念是首先1890年代为应对频繁发生的工人罢工而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创立的。1912年马萨诸塞州采用了这种制度,并将其范围覆盖妇女和儿童。在1936年的总统选举中,选民们寻求一道防线来对抗经济大萧条,因此出台了每小时工资的立法。在竞选活动中,一位年轻的女士递给弗兰克林·罗斯福的助手一张字条想寻求帮助,字条上说:“我希望您能做些什么来帮助我们这些女孩。几个月以前我们每周的最低工资还是11美元,现在我们中有200个人的工资被削减为每星期$4,$5和$6。”
罗斯福驱车回到了办公室,部分答应了寻求一种宪法的途径来保护工人的利益。1923年,最高法院取消一项华盛顿特区最低工资立法,因为其妨碍了工人决定自己劳动价值的权力。1938年通过了第一部联邦最低工资法案,公平劳动标准法案(the Fair Labor Standards Act)。此法案规定每小时工资底限为25美分,大多数工人每周最多工作44小时。法案也禁止了童工的使用。罗斯福说,此项法案是“为员工的利益而采取的最有远见的方案。”工资必须保证“为了健康,效率和普遍福利的生活必需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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